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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其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早已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辩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二月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限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施作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已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成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之为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全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施作给具备适当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全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之为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总承包企业(以下全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施作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全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已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之为分包工程发包人还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还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需依法展开。 希望发展专业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倡导分包活动转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表交易,完备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必要登录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行的分包活动展开介入。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需具备适当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业务。
不准个人承包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约中有誓约外,必需经建设单位接纳。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需自行已完成所总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约誓约。
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需自行已完成所总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该依法签定分包合约,并按照合约遵守誓约的义务。
分包合约必需具体誓约缴纳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承销方式以及确保如期缴纳的相应措施,保证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缴纳。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该在议定分包合约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约送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约再次发生根本性更改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该自更改后7个工作日内,将更改协议送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该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该具备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性管理人员必需是本单位的人员。明确拒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所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约的遵守,拒绝分包工程承包人获取分包工程还款借贷;分包工程承包人在获取借贷后,拒绝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获取分包工程缴付借贷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该获取。
第十三条 禁令将总承包的工程展开转包。不履行合同誓约,将其总承包的全部工程施作给他人,或者将其总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尸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施作给他人的,归属于转包不道德。
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并未在施工现场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和驻适当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展开的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不道德。 第十四条 禁令将总承包的工程展开违法分包。下列不道德,归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适当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约中仍未誓约,又予以建设单位接纳,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禁令出让、无偿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容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将其总承包的工程展开分包,在施工现场所另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性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容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该按照分包合约的誓约对其总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管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分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性负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性生产展开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该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的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性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找到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做出处置。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性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管理,并应该遵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性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容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予惩处;对于拒绝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包工程的,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并未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接续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惩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在实施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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